今天鏡週刊報導一則新聞,認為現行的政治獻金法有漏洞,無法規範網路直播斗內的問題。
這是個很好的問題,我在2018年登記參選的第一次直播後就發現這個現象。依照台灣法律,你要登記任何一筆匯入資金為政治獻金,你得要有對方的身分證明,如果對方不是台灣人或未成年,款項還得退回。
而網路直播的斗內連收據都開不了,就算我想登記、監察院也不會同意,我只好在後來的幾次直播裡聲明,所有斗內都捐給公益單位。
而這不是目前政治獻金法最不足的地方。
依照現行規定,個人只有在選舉前的幾個月內,才能開設專戶收受政治獻金。這忽略了我國選戰長期化的現實,擬參選人不可能等到開放收受獻金才開始跑選舉。縱使不是選舉年,民意代表每年都有許多需要支出的地方活動,有的政治人物自掏腰包,也有的另覓財源。限制政治獻金的收受,這些需要就會消失嗎?只是轉往我們看不見的地方。
也因此,無論是藉由基金會募款、辦理募款餐會等等,政治人物仍透過許多方式規避限制,以維持他們的需要。
所以禁止並沒有解決問題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正視政治獻金常態收受的現實,並將基金會、餐會等間接的收支也納入政治獻金的管理。此外,地方民代的財產申報目前只能到監察院調閱,也應該一併公開,將政治經費運用和個人財產變化都攤開給社會檢視。同時,以目前監察院的組織編制,根本無法查核全國的政治獻金和財產申報,改善查核人力,督促政治人物確實申報,讓選民可以依照正確的資訊監督、選擇,才可能促使政治環境改變。
最後談談報導提及我的部分。
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,政治獻金是指「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,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」,youtube平台的斗內機制,其實是向平台購買一個「超級留言」的機會,當然購買會有部分分潤給頻道,但並不能說是無償提供給youtuber。也就是這個斗內其實是觀眾對Youtube平台的消費行為。
雖然說起來沒問題,但我仍然秉持較高的道德標準,在2018年競選時將個人頻道的直播收入捐出。但不論是呱吉個人頻道或上班不要看的斗內與廣告收益,從來沒有進到我的口袋,連過個水都沒有。它們實質上是維持一家影音公司營運與17名員工薪資的收入。
想收受政治獻金,做直播可以說是最不划算的方式。第一,你要生產內容。如果你是挺韓網紅,可能觀眾不會要求太多,但對大多數的頻道來講,做出好的內容才是觀眾願意斗內的原因。第二,平台會抽成,觀眾斗內一百塊,頻道收到的金額只剩六十塊,其他都被平台賺走。第三,費用不是變成我的所得,而是進到公司帳戶,公司有所得還要再繳一次稅。如果我想收政治獻金,有太多方式比直播斗內更有用。
也就是說,如果某個政治人物要收受建商的一百萬獻金,他不會想要透過線上直播的斗內。如果要清理不當獻金問題,關鍵也根本不在這項網路的新科技之上。
競選經費一直都是我關注的問題,我在競選議員時就希望儘可能減少選舉花費,台北市當選議員的平均經費是660萬,我的花費不到150萬。選後我提案管制競選廣告物、提供公設看板,目的也是希望減少競選的花費。
因此,我非常樂見媒體願意提起這個議題,不是網路斗內而已,而是完整與長期性的獻金管理。